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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财政扶贫资金治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凭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议》(皖发〔2015〕26号)、《旌德县扶贫开发向导小组〈关于印发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提前实现脱贫目的实施方案〉》(旌扶组〔2016〕2号)等精神,联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所指扶贫工具是指凭据国家扶贫尺度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
本措施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罗各级财政预算摆设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适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三条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凭据脱贫攻坚事情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
在脱贫攻坚阶段,县财政根据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1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县财政凭据各地脱贫攻坚事情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每年预算摆设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规模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
在脱贫攻坚阶段,县财政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中可统筹使用部门,50%以上用于脱贫攻坚。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贫困村和贫困户。其他主管部门摆设的涉农专项资金,在政策允许前提下,优先投向贫困村和贫困户,加大对贫困地域和贫困工具支持力度。
第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根据因素法举行分配。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罗贫困人口数、贫困发生率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
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接纳统计、扶贫、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和省、市扶贫开发政策、县对各地扶贫事情考核及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治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提出分配意见,报县扶贫开发向导组审定。在脱贫攻坚阶段,各主管部门摆设涉农专项资金时,要主动商县扶贫、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
所有用于扶贫项目、落实到贫困人口的涉农资金,都要纳入扶贫资金严格治理。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七条 根据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联合我县脱贫攻坚事情实际,精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的,因地制宜确定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规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规模必须遵循如下基本偏向:(一)工业脱贫。支持开展特色种养业扶贫、光伏扶贫、乡村旅游扶贫、商贸流通扶贫、电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二)就业脱贫。
支持扶贫工具职业技术培训,支持对扶贫工具举行“工学一体”就业就学津贴、劳务信息服务,实施“雨露计划”等。(三)智力扶贫。支持教育资助政策的落实,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农村科技扶贫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四)康健脱贫。支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对贫困人口到场新型农村互助医疗小我私家缴费部门予以财政补助等。(五)社保兜底脱贫。
支持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贫困户危房革新等。(六)易地扶贫搬迁和贫困户危房革新。
为切合条件的搬迁户提供建房、生产、创业贴息贷款支持,支持搬迁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支持贫困户危房革新,保障贫困户基本住房宁静。(七)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支持农村门路流通工程、水利建设扶贫工程、农村电网革新升级工程、农村信息化建设以及其他民生工程建设等。
(八)生态掩护脱贫。支持重点生态功效区生态掩护修复,防灾减灾避灾,传统乡村掩护,农村人居情况改善等。
(九)金融扶贫。支持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津贴,农民资金相助组织培育,设立扶贫融资担保机构或扶贫贷款风险赔偿基金等。
(十)社会扶贫。支持“单元包村、干部包户”和驻村扶贫事情队定点帮扶,扶贫社会众筹网络平台建设等。凭据各年扶贫实际需要,资金投向推进重点事情。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行政事业单元基本支出。(二)种种奖金、津贴和福利津贴。(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乡镇(村)文化室、运动室等。(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归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八)都会基础设施建设和都会扶贫。(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措施第七条使用划定不相符的支出。第九条 进一步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统筹各种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整适用于脱贫攻坚“十大工程”建设。对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需要对项目规模或内容举行调整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存案。
县扶贫办卖力凭据当地扶贫开发计划,制定扶贫资金整合方案,经县级扶贫开发向导组审定后落实。县扶贫办、财政局增强对当地资金统筹整合的督促指导、跟踪协调、统计报送和考核通报。其他主管部门凭据资金整合方案的要求落实项目资金并送县扶贫办、财政局存案。第十条 县财政局根据经审定后的资金整合方案和扶贫开发向导组批准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凭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划定,实时将资金下到达有关乡镇和部门。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治理制度,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健全扶贫项目库,严格做到资金到项目、治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简化操作流程,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实时管理资金支付手续。
对事关民生或季节性强的重大扶贫项目,凭据项目用款需要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预拨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招标治理有关划定。非特殊情况,项目资金严禁现金支付。
第四章 资金治理与监视 第十三条 县财政、扶贫等部门卖力建设健全规范的扶贫资金分配、治理使用制度体系,落实羁系职责,增强部门和乡镇之间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对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全程动态治理。县财政局卖力凭据全县脱贫攻坚事情需要,制定资金筹措方案,落实本级财政专项投入,严格财政资金羁系。县扶贫办牵头卖力当地扶贫资金预算,制定资金统筹分配使用方案,指导监视扶贫项目工程实施,详细羁系直接主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宁静,增强项目绩效治理。
县生长革新部门、扶贫办牵头卖力制定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分配方案。相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资金治理权限,卖力制定本单元统筹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详细方案,增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治理,卖力羁系本部门主管的扶贫资金宁静,充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县审计局卖力牵头组织开展扶贫资金专项审计,实时向县人民政府陈诉审计效果。
县财政局和相关主管部门增强对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监视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事情。第十四条 县扶贫等部门实时向县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做好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额度的公然、公示,接受社会监视。
对小我私家补助类资金,实行乡村两级公然;对工程项目类资金,实行县、乡、村三级公然。第十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治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详细方案由扶贫部门商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制定。绩效评价效果与扶贫资金摆设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
县对各乡镇扶贫资金使用治理情况的财政、审计检查效果等,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十六条 根据“六个精准”“五个一批”要求,确保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对各乡镇滞留一年以上的财政扶贫资金,由县扶贫办、商县财政局收回另行摆设。
对当年财政扶贫资金结转结余比例较大的乡镇,县财政、扶贫等部门在分配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按比例给予一定扣减。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措施划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元和小我私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划定处置惩罚、处罚、处分。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措施由县财政局卖力解释。
第十九条 本措施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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