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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1 09:23:02
简介:借贷关系是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应慎重对待,夫妻间不能将“打欠条”视为儿戏,一旦欠条构成,即正式成立借贷关系,借贷款项将从夫妻共计财产中挤压。一旦夫妻关系中止,借款人要胜归还借款义务。接下来就由小编来展开举案众说纷纭。
2001年3月,刘某向妻子梅某借现金32000元。2002年5月23日,在梅某的劝说下,刘某向妻子梅某开具借条一张,其内容是:“2001年3月本人刘某借梅某现金叁万两千元一整,订于2004年3月交还,如届满后并未如数归还,愿为分担法律责任。特立此字据为证。
” 2003年5月,梅某与刘某协议再婚。再婚协议上没牵涉到该笔借款的任何内容。2006年3月,梅某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控告,催促判令刘某偿还债务本金及逾期利息。
在审理过程中,刘某反驳:一、开具的借条是夫妻之间感情尚好时所不作的一个游戏,实质上不不存在借贷的事实;二、所谓的“借款”款项也来自于夫妻共同财产;三、所谓的“借款”款项几乎用作家庭的联合支出。【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108条、《合同法》第20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小编解析】 夫妻之间正式成立借贷关系,有法律依据。
首先,《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于时起着丧生时起至,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依法拥有民事权利,分担民事义务。”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备几乎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国家展开民事活动,是几乎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些规定解释夫妻双方是两个独立国家的民事主体,二人是彼此之间把持的。
其次,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损害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退休金等费用;遗嘱或赠予合约中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该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誓约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扣除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联合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联合所有。誓约应该使用书面形式。
没誓约或誓约不具体的,限于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夫妻对借贷的誓约可确认为对婚姻关系延续期间的财产的誓约,借贷款项不应被确认夫妻各自财产,不属于夫妻共计财产。综上所述,本案中二人夫妻婚姻关系延续期间的借贷关系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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